(2017)晋108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马市环境保护局、侯马市北庄煤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侯马市环境保护局,侯马市北庄煤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08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侯马市环境保护局,地址侯马市程王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居海,局长。被执行人侯马市北庄煤场。法定代表人王智建,经理。申请执行人侯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日给被执行人侯马市北庄煤场作出的侯环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侯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马市北庄煤场的内容:罚款柒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处罚款数额加收3%的罚款。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侯马市环境保护局侯环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8月5日送达被申请人,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侯马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李居海身份证复印件;2、侯马市北庄煤场法定代表人王智建身份证复印件;3、2016年5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两张;4、2016年5月13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5、2016年5月12日案件调查报告;6、2016年5月16日环境违法案件内部交接手续;7、2016年5月25日侯环罚告字〔2016〕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2016年5月26日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9、2016年6月13日侯环罚告字〔2016〕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0、2016年7月20日侯环听告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2016年7月22日送达回证;11、2016年8月1日侯环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6年8月5日送达回证;12、2016年9月8日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编号6003的督察报告表;13、2016年11月25日侯环违决字〔2016〕602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4、2017年1月10日侯环缴催执罚〔2017〕第4号限期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及2017年1月11日送达回证。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侯马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25日侯环罚告字〔2016〕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侯马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7月20日侯环听告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侯马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1月25日侯环违决字〔2016〕602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侯马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侯马市北庄煤场先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作出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违反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第四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属程序违法。2016年11月25日给被执行人下发的侯环违决字〔2016〕602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告知的“三个月起诉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侯马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1日作出的侯环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文兵审 判 员 裴亚荣人民陪审员 李一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