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龚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中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龚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977号原告:常熟市中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枫苑紫兰居10幢2楼。法定代表人:王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菊。被告:龚玺,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中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中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中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常熟市中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丹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