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覃雁翔与金亿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雁翔,金亿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925号原告:覃雁翔,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告:金亿华,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覃雁翔与被告金亿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雁翔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雁翔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覃雁翔负担。审 判 长 罗 莉代理审判员 谭 慧代理审判员 覃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