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友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031号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金泽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9576050F。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晓卫,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苏友春,女,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因被告物业费已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龙美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