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武、张红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张武,张红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507号原告: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南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675897469M(1-1)。法定代表人:黄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芬,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武,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张红霞,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武、张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红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灵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