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鹏与洛阳市涧西区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洛阳市涧西区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977号原告:杨鹏,1969年6月14日出生,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拥军路新新家园小区。负责人:张光富。被告:王玲,1975年8月16日出生,女,汉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杨鹏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鹏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