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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鹏与洛阳市涧西区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洛阳市涧西区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977号原告:杨鹏,1969年6月14日出生,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拥军路新新家园小区。负责人:张光富。被告:王玲,1975年8月16日出生,女,汉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杨鹏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鹏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