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董久鹏申请支付令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久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621民督26号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丁贵春,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董久鹏,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称,2012年12月3日,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宾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约定小区业主未在交费期限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按照商业用房及车库每平方米每月1.00元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相应收费标准收取违约金(即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和利息)。被申请人董久鹏系贵宾小区×号楼车库南×××业主,其住宅面积为21.10㎡。被申请人拖欠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及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的物业服务费及均摊电费。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缴纳。要求被申请人董久鹏给付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506.00元(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及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损失、利息(其中以253.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0日始至付清日止;以25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30日始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董久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506.0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损失、利息(其中以253.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30日始至付清日止;以25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30日始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损失及利息)。申请费16.00元,由被申请人董久鹏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