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段西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段西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特42号申请人: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商贸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杨爱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段西涛,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申请人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西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宝劳人仲裁字[2017]第0065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段西涛负担。事实和理由: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段西涛申请仲裁裁决时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仲裁裁决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基本原则。赔偿金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的计算方式和适用法律均不同。段西涛称,不同意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意见,认可该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7日,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宝劳人仲裁字[2017]第0065号仲裁裁决: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段西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358元。段西涛于2015年1月11日到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消防员及后勤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段西涛正常出勤至2016年12月31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179元。本院认为,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宝劳人仲裁字[2017]第0065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宝鑫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