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民初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沛与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沛,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162号之一原告:陈沛,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德,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东街R9-3-103。法定代表人:韦伟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乃之,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钢,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沛与被告上思永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沛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原告已预交298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陈沛负担。审 判 长 黄应良审 判 员 杜昵权人民陪审员 黎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