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祥勇与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勇,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273号原告:孟祥勇,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崇飞,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孟祥勇与被告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孟祥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祥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玉南人民陪审员 姜作先人民陪审员 张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