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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正清与陈玄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清,陈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清,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玄亮,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正清与被执行人陈玄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玄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正清发现被执行人陈玄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