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铁辉与被告刘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辉,刘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726号原告:刘铁辉,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杰,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壮,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辉与被告刘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铁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铁辉负担。审判员 张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