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鸡东县兰香小吃部与鸡东县向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兰香小吃部,鸡东县向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520号原告:鸡东县兰香小吃部。经营者:王希秋,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鸡东县向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亚军,村主任。原告鸡东县兰香小吃部(以下简称兰香小吃部)与被告鸡东县向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星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王希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星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香小吃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红星村给付餐费16109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红星村的工作人员在王希秋经营的兰香小吃部吃饭,共62次,餐费共计26109元,红星村已给付10000元,尚欠16109元,红星村出具欠据一份。此款经王希秋多次索要,红星村均以无钱为由拒付。红星村未出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兰香小吃部所诉事实,有欠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兰香小吃部向红星村工作人员提供了餐饮服务,红星村在为兰香小吃部出具的“欠据”上盖章并有村主任王亚军签字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红星村应履行支付餐饮费用的义务,兰香小吃部要求红星村支付餐饮费用1610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鸡东县向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鸡东县兰香小吃部餐饮费161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鸡东县向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 晗书 记 员 徐梓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