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卓诉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罗才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卓,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才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237号原告:杨卓,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飞,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被告: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国梁,男。被告:罗才炎,男。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卓诉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罗才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李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常忠民、人民陪审员孙斌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亚莉审 判 员 常忠民人民陪审员 孙斌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