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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德春与马光、刘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春,马光,刘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896号原告:李德春,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滩头镇中心医院宿舍**号。被告:马光,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大井社区朝阳路***号。被告:刘晓君,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大井社区朝阳路***号。原告李德春与被告马光、刘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德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春撤诉。本案受理费1253.10元,减半收取计626.55元,由原告李德春负担。审 判 员  刘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娇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