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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营口新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营口新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0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邬某,系该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营口新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站前区南窑里。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营防行决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我院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营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营防行决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赵英姿审 判 员 孟庆来人民陪审员 苗   馨   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海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