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9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冯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冯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847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丘学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女。被告:冯伟,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冯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