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号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苗永库与陶庆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永库,陶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号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苗永库,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陶庆才,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苗永库与陶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4480元及利息。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管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