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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宗存、田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宗存,田金华,胡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范宗存,男,汉族。被执行人田金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发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范宗存与被执行人田金华、胡发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洪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