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恢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林国兰与黎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兰,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恢09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兰,男,生于1946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闽清县三溪乡。被执行人黎志刚,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本院在执行林国兰与黎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53579.4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履行45033.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8546.21元”。被执行人履行45033.2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6)云2326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