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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牟文海、刘香花、牟永胜、牟永茂诉张双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文海,刘香花,张双妹,温玉生,崔云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81民初204号原告:牟文海,男,1940年12月1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原告:刘香花,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原告:牟永胜,男,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原告:牟永茂,男,1996年11月24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增明,男,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妹(又名张小兰),女,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介休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花,女,晋中司法工作者协会介休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温玉生,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介休市人。被告:崔云玲,女,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介休市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龙,男,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文海、刘香花、牟永胜、牟永茂诉被告张双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双妹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崔云玲、温玉生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牟文海、刘香花、牟永胜、牟永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增明、被告张双妹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金花、被告温玉生、崔云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文海、刘香花、牟永胜、牟永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牟际荣因雇佣活动死亡的经济损失包括:安葬费52960元/年÷2=26480元、死亡赔偿金9454元×20年=189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牟文海生活费7421元/年÷8×5=4638.13元,共计270198.13元,判令被告张双妹赔偿四原告上述费用的70%,计189138.6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双妹长期以张小兰的名字从事家政业务。2015年冬天,三佳村村民刘恩云(女)先后20多次受张双妹雇佣,跟随其从事家政服务。业务由张双妹承揽,每人每天向客户收取90元或者100元,张双妹向工人抽取费用,开始是每人每天抽取5元,后来涨成10元。客户给付费用的方式一般给付张双妹,张双妹不在场时也给工人。2016年12月中旬,张双妹给刘恩云打电话,说承揽了一家业务有三套房屋需要擦玻璃,要求刘恩云寻找三个人去干活。朋友辗转介绍牟际荣。12月19日上午8时,二人前往介休城区铁路小区,在张双妹安排下到业主崔云玲家及其母亲家擦玻璃。期间,张双妹进来检查,强调了安全,告诉刘恩云完工后到她麻将馆结工钱。二人完工后离开家,到张双妹麻将馆要工钱,张双妹叫来来崔云玲二人交谈,崔云玲出去,刘恩云和牟际荣也跟出去,崔云玲领二人吃饭后再到永泰家园22层擦第三套房屋的玻璃。在擦玻璃时,牟际荣不慎从窗口摔落地面造成死亡。崔云玲丈夫温玉生拨打110电话报警,介休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出警后,初查张双妹为家政业主。事故发生后,牟际荣家属和亲友与张双妹协商要求赔偿,张双妹拒绝,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牟际荣家属向信访局反映,信访局安排东南办事处处理。经东南办事处迎翠街社区居委会调解,张双妹仍然拒绝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牟际荣受张双妹雇佣,为他人从事家政服务,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张双妹应该承担雇主责任。特此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张双妹辩称,在本案中答辩人只是为刘恩云与崔云玲之间的劳务关系起到了中介作用,没有收取刘恩云及牟际荣的任何费用,且双方的劳务费是由崔云玲付的。答辩人与刘恩云介绍的只是铁路小区的两套房屋的玻璃,并非原告所述的三套。任海平与答辩人是朋友,知道答辩人以前过年时给人们擦玻璃、打扫。2016年12月中旬,双方在闲聊时问答辩人还有认识擦玻璃、打扫的人没有,说其单位同事想找人擦铁路小区32号楼4层及37号楼6层的玻璃,答辩人通过朋友联系到刘恩云,说明了情况,刘恩云说他自己找人。12月19日刘恩云带牟际荣来到铁路小区,答辩人将崔云玲家地址用短信的方式告知刘恩云。因麻将馆与刘恩云打扫的地方都在37号楼,中午出于朋友情义,答辩人去看了刘恩云并告知其完工后到答辩人开的麻将馆坐坐,并不是原告方所述的去检查工作,强调安全。完工后刘恩云来到麻将馆,称牟际荣有事问答辩人问谁结账,这时崔云玲也来到麻将馆并问我钱给谁,我说跟她们结吧,她们两人便相随着出去了,之后她们三人之间发生的事情答辩人就不知情了,可见,答辩人介绍的工作在中午已完成,至于下午双方雇佣关系与答辩人已无关。据答辩人所知崔云玲及其丈夫已对原告方进行了赔偿,基于上述情况答辩人认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及双方的法律关系、理赔情况,应追加崔云玲及其丈夫温玉生为本案被告。被告崔云玲、温玉生辩称,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不当,原告的诉请中并未将二人列为被告;本案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因此不应当将崔云玲及其丈夫温玉生追加为被告。崔云玲及其丈夫温玉生对牟际荣与张双妹之间的关系并不知情。事情发生后,崔云玲及其丈夫温玉生已经与四原告签订过协议进行了赔偿,总共赔偿了85000元,并出具了收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如下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三佳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西关派出所出警记录一份。由原告方提供,原告欲证明死者牟际荣与被告张双妹存在雇佣关系。记录内容:经查牟际荣(死者)与刘恩云给温玉生位于永泰嘉园2单元2203室的住所擦玻璃,19日14时许牟际荣从南面窗户坠楼,民警到达现场,120医护人员正在抢救,后抢救人员宣布死亡,民警反馈110通知各单位到场。死者牟际荣,男48岁,三佳乡,142402196804084532;刘恩云,女,42岁,三佳乡;安监郭玉山;人民医院120王文琳;家政张双妹,铁路小区3单元202室;牟高祥(死者弟弟)。处理意见反馈110、通知刑警、技术、安监到场。2、东南办事处迎翠街社区出具的调解证明一份。由原告提供,用此证明雇主是张双妹,牟际荣与张双妹存在雇佣关系。内容为:2016年12月23日东南街办接到市信访局反馈信访事件,牟际荣因擦玻璃从高处坠落身亡事件,据牟际荣亲属反映涉事人员张小兰,女,属东南迎翠街社区居民,需要协助寻找此人,并协调解决。经核实我社区没有张小兰此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住址及电话找到此人,真实姓名为张双妹,身份证号533522198102223028即张小兰与张双妹系同一人。2016年12月26日下午,在张双妹工作地点进行调解。调解员询问张双妹你说一下牟际荣因擦玻璃从高处坠落身亡的事情经过?张小兰回答:2016年12月19日,我受主家委托找到三佳乡三佳村一位常与她合作的家政工作人员,让该家政工作人再联系一名做家政的人,于是就联系下同村的牟际荣与其一起做家政擦玻璃,下午牟际荣不幸从高层坠落身亡。调解员问:那你对此事件觉得应该如何解决?张小兰答:我觉得此事与我无关,我没有任何责任,我也不会支付任何赔偿金,让受害人家属走法律程序处理此事就行了。3、同牟际荣共同擦玻璃者刘恩云的证人证言,证明事件经过及关系。内容为:2016年12月19日,经过张小兰介绍,跟上主家(温玉生、崔云玲)去女主家她妈家擦玻璃,又去主家位于西关小区的房屋。在擦第二处房屋时,张小兰去了让我们在擦完该处房屋后她所开的麻将馆。我以为是给我工资,擦完后便去了麻将馆,聊了会天,女主家(崔云玲)去了麻将馆也没有开工资。女主家跟我和牟际荣说你们中午还有什么事,我们说没什么事;她说中午我管你们饭,看你们中午能不能到永泰小区22层打扫;我们说去看一下吧。当天我们不想干了,因为工资没有开。后我跟牟际荣跟上男主家和女主家去了饭店,每人给点了一碗饭,并告诉我们吃完饭后到永泰小区22层。我们吃完饭后去了永泰小区给主家打电话找到主家,去了后我就说前面两套房屋打扫的工钱没有给,再加上这一套的工钱怎么算?女主家说三套给四百元,当时女主人将400元给的我,这400元包括家政从中抽取的钱。当时还没有见张小兰,发生事故后,给张小兰,她没有要。4、张小兰名片一张,由原告提供,证明记载张小兰的姓名、地址及服务范围及张小兰从事家政服务的事实。被告张双妹对介休市西南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认为是复印件,盖有附印的印章,另接警记录记载到场的当事人有家政张双妹,以此证明张双妹与牟际荣存在雇佣关系,证据欠缺,在出警后尚未查明事情的真实情况,并不能认定是张双妹。对介休市东南街道办事处迎翠街社区也并不能证明张双妹是从事家政的并是该案中的雇主。对刘恩云的证明材料有异议,证明材料中陈述前后矛盾,前面说是三套房屋后面说是两套,刘恩云证明前两套房屋是张双妹给介绍的,第三套是其与主家崔云玲亲自协商的,价格也是一百元,而牟际荣是在第三套房屋出事故的,证明永泰家园22层的擦洗工作与张双妹不存在任何关系。名片只能证明张小兰曾经从事过家政业务。被告温玉生、崔云玲对接警记录及迎翠街社区调解记录、刘恩云的证明材料,原告是为了证明与张双妹的雇佣关系,我们不发表意见。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本院应予采信;对原告所提供西关派出所出警记录一份、东南办事处迎翠街社区出具的调解证明一份、张小兰名片一张与待证事实(张小兰为牟际荣的雇主)的关联性,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刘恩云的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牟文海是牟际荣的父亲,原告刘香花是牟际荣的妻子,原告牟永胜、牟永茂分别为牟际荣的长子和次子。牟际荣的母亲已故。牟际荣无其他子女。2016年12月19日,牟际荣和刘恩云在为被告温玉生及崔云玲位于永泰家园22层擦洗玻璃时不幸坠楼身亡。具体经过:被告张双妹介绍刘恩云、牟际荣于当日为被告温玉生、崔云玲擦二套房屋的玻璃。当日,牟际荣和刘恩云首先跟崔云玲去崔云玲妈家擦了玻璃,之后又到被告牟际荣、崔云玲位于西关小区的房屋擦了玻璃。在擦第二处房屋时,被告张双妹去了让牟际荣与刘恩荣在擦完该处房屋后去其所开的麻将馆。牟际荣与刘恩云认为是给他们工资,擦完后便去了张小兰所开的麻将馆。聊了会儿天后,被告崔云玲去了麻将馆也没有开工资。被告崔云玲问牟际荣、刘恩荣说:你们中午还有什么事?刘恩荣、牟际荣回答说:没什么事。崔云玲说:中午我管你们饭,你们吃完饭能不能到永泰小区22层房屋擦洗玻璃?牟际荣、刘恩云说:我们去看一下吧。后刘恩荣与牟际荣跟上被告温玉生、崔云玲去了饭店,给温玉生、崔云玲各点了一碗饭,并告诉她们吃完饭后到永泰小区22层房屋。牟际荣、刘恩云吃完饭后去了永泰小区给被告温玉生、崔云玲打电话找到二被告。去了后,刘恩云说:前面两套房屋打扫的工钱没有给,再加上这一套的工钱怎么算?被告崔云玲说:三套给四百元。当下被告崔云玲给付刘恩云4**元,在擦玻璃过程中发生事故。当时被告张双妹并不在场,发生事故后,给张双妹介绍费,被告张双妹没有要。事后,原告与被告温玉生、崔云玲就牟际荣的死亡达成协议,二被告赔偿原告85000元整。现原告以与被告张双妹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要求张双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198.13元的70%,即189138.69元。被告张双妹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温玉生、崔云玲抗辩,其与原告事后对其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支付于原告,原告为其出具相应的收据。称其对原告与张双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知情。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对其主张牟际荣与被告张双妹在擦洗位于永泰小区22层房屋玻璃中存在雇佣关系一节,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被告温玉生、崔云玲已将赔偿款支付于原告,被告温玉生、崔云玲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3元,由原告牟文海、刘香花、牟永胜、牟永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人民陪审员  武海霞人民陪审员  芦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