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伍国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国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国吉,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初中文化,居民,刑事拘留前住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营盘村委会中海小组46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6个月,2017年5月4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国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金虹,被告人伍国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伍国吉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东川区春晓路与石羊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伍国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国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国吉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国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酒精呼吸检测报告及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口本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现场辨认所驾车辆照片,鉴定指派书、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东公司[2016]毒检字第182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伍国吉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国吉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国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国吉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伍国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国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正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鐾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