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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锡英与卜泽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英,卜泽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943号原告:王锡英,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泽国,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英与被告卜泽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锡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泽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锡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英撤回对被告卜泽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锡英负担。审判员  宋代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