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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杜岭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岭,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123号原告:赵桂岭,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刘鹏,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苏省。原告赵桂岭与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桂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鹏偿还借款本金1200元及利息(2分4按月息计算);2.判令刘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刘鹏向我借款1200元,因起诉法院所产生的费用(路费、食宿费2000元,本人自愿承担并签字按手印),共计借款3200元。经我多方催要,刘鹏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赵桂岭起诉时提供的刘鹏的住址,无法向刘鹏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赵桂岭既未能补充提交材料以确定刘鹏的准确居住地址,又不同意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向刘鹏送达,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赵桂岭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桂岭对被告刘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予原告赵桂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