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晓梅与周华良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梅,周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保令2号申请人:李晓梅,女,汉族,1971年11月22日生,,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周华良,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江苏省句容市人,句容市。申请人李晓梅与被申请人周华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晓梅称: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女儿周月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017年2月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申请人在起诉离婚后,被申请人经常殴打申请人和女儿,申请人多次报警求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梅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周华良殴打、威胁申请人李晓梅及女儿周月悦。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周华良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平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