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熊艾军诉被告杜利军、南京正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艾军,杜利军,南京正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592号原告:熊艾军,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宁,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利军,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南京正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六合经济开发区华欧友好城德邑花园12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吴其铭,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负责人:陈家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艾军诉被告杜利军、南京正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艾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艾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熊艾军负担。。审判员 夏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