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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建辉与张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辉,张泽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651号原告:马建辉,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泽明,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马建辉与被告张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建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马建辉以与张泽明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建辉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