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631号原告: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住所地天长市永丰街道永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61434682R。法定代表人:李建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9N。负责人:吕正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该公司员工。原告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天长市安贝斯工艺礼品厂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林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