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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爱桃与李德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桃,李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桃。被执行人李德刚,住址呼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刘爱桃在××旗号房产内两间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德刚在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本院通过协调各方,认真做好思想、法律工作,使之被执行人李德刚将位于××旗号房产内两间房屋给申请执行人刘爱桃空出来,让刘爱桃继续居住。对此申请执行人刘爱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