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肥城市宝之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吉山沙场、杨远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城市宝之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肥城市吉山沙场,杨远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806号原告:肥城市宝之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老城镇月庄村。法定代表人:韩宝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市吉山沙场,住所地肥城市老城镇月庄村。经营者:刘继山,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远菊,女,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肥城市宝之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吉山沙场、杨远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因当事人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和解,原告肥城市宝之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肥城市吉山沙场、杨远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城市宝之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由原告肥城市宝之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武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承山人民陪审员 刘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宁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