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闫金喜、闫世伟与王俊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喜,闫世伟,王俊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742号申请执行人闫金喜,男,汉族,1960年2月23日出生,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闫世伟,男,汉族,199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俊喜,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林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闫金喜、闫世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7361元,现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林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