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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占林与贾海军、贾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续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林,贾海军,贾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占林,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贾海军,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贾丽春,女,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教师,现住住址同上。李占林与贾海军、贾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东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贾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