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国伟、韩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伟,韩胜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803号申请人:李国伟,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韩胜利,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人李国伟与被申请人韩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胜利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3万元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李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胜利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3万元的其他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韩胜利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