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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随仓与王厚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随仓,王厚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4076号原告:赵随仓,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王厚国,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赵随仓与被告王厚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随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厚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随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厚国支付赵随仓2016年4月份工资4500元。事实与理由:赵随仓在2016年4月份在王厚国的工厂干活一个月零10天,应聘时谈好不拖欠一天工资,但是到了发工资时,以没钱为由不给发工资。因家里有事回家,2016年5月1日,临走时说好在5月23日前给打到赵随仓的卡上,结果是一拖再拖到现在。为维护赵随仓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厚国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赵随仓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欠条,证明王厚国欠赵随仓工资4500元的事实。证据2、证人证言,证明王厚国欠赵随仓工资。被告王厚国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赵随仓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定。本院据此查明:赵随仓曾受王厚国雇佣,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赵庄子工业园区干活。2016年10月28日,王厚国向赵随仓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随仓4月份工资四千五百元整,定于11月份结清。该款项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刘宗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债务应当予以清偿。王厚国拖欠赵随仓劳务费4500元,有王厚国为赵随仓出具的欠据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王厚国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赵随仓劳务费用,现赵随仓要求王厚国支付劳务费4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厚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随仓劳务费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厚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玉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