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姚建峰、伊圣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建峰,伊圣远,杨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176号申请人:姚建峰,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齐河县。被申请人:伊圣远,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杨树华,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申请人姚建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伊圣远驾驶的鲁A×××××号车辆和被申请人杨树华驾驶的鲁P×××××号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建峰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伊圣远驾驶的鲁A×××××号车辆,保全价值为70000元;二、被申请人杨树华驾驶的鲁P×××××号车辆,保全价值为3000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姚建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