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翁素芬与范蕊婷、姜翠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素芬,范蕊婷,姜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翁素芬,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被执行人:范蕊婷,女,200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姜翠兰,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翁素芬与范蕊婷、姜翠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此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4执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阎卿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