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语卉与陶永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语卉,陶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209号申请人:张语卉,女,2009年8月20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本市新兴区如意家园。被执行人:陶永杰,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河南街十六委4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语卉与被执行人陶永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2017年03月0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语卉已重复立案。申请人张语卉于2017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红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