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旭、李孪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旭,李孪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特3号申请人:刘旭(系李孪英之夫),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李孪英,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刘旭与被申请人李孪英申请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李孪英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孪英已死亡,无需对李孪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闫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