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旭、李孪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旭,李孪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特3号申请人:刘旭(系李孪英之夫),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李孪英,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刘旭与被申请人李孪英申请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李孪英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孪英已死亡,无需对李孪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闫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