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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施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356号(2017)沪0106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施某,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静民一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施某钱款人民币110,059.04元,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