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瑞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胶州市,故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9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