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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树玲与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玲,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351号原告:王树玲,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斌,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法定代表人:廖永春,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玲诉被告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玲撤回对被告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