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树玲与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玲,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351号原告:王树玲,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斌,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法定代表人:廖永春,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玲诉被告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玲撤回对被告莱阳八闽春游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