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霍桂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桂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桂财,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9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6217363-2。法定法定代表人:顾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桂财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钱金林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