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剑兴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剑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37号罪犯陈剑兴,男,1977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剑兴应赔偿被害人李春霞经济损失人民币9580.85元,责令被告人陈剑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31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春霞。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送达的时间为2015年4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剑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剑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512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赔偿经济损失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512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剑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剑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剑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剑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10542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