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惠庆与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庆,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际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2320号原告:黄惠庆,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李际瑞,总经理。被告:李际瑞,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三环北区。原告黄惠庆与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黄惠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际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惠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判令被告李际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8日,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承诺于2015年9月21日还清,被告李际瑞为担保人。2012年9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李际瑞汇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李际瑞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原告于2012年9月28日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际瑞银行转账汇款100万元。二被告因无能力偿还借款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该款项于2016年12月28日前还清,被告李际瑞并在还款保证书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后借款到期,二被告未能按时清偿欠款,遂成诉。本院认为,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处借款,原告依约支付了款项,原被告间借款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李际瑞在还款保证书保证人处签名,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院认定李际瑞在担保人处签字的行为视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现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00万元;二、被告李际瑞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后即6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