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家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家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215号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92170-7,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金地嘉园。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兵,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桓,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肖家栋,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家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秋梅审判员 瞿学知审判员 金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