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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4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现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郭某某与唐凡志(已判刑)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九龙城市乐园小区菜市场东门小何百货超市内经营无名游戏机室,并放置4种7台共26机位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2016年1月14日,该无证游戏机室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老虎机”两台、“小鱼机”一台(6机位)、“小鱼机”一台(8机位)、“扑克牌机”两台、“龙某”一台(8机位),已被本院依法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未出庭证人孙某1、唐某2、陈某、朱某、房某、孙某2、梁某、杨某、徐某、焦某的书面证词,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与唐某1志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李正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