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与重庆壮益畜禽发展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重庆壮益畜禽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0391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夏兴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平,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科林业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壮益畜禽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8926428W,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谷花村五社。法定代表人李云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壮益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认定被执行人重庆壮益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在涪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将XX村XX组的集体林地3451平方米改变用途,修建羊舍和水池。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涪林罚权告字(2016)第12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涪林罚听权告字(2016)第12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涪林罚决字(2016)第1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限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原状;二、并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共计55780元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涪林罚催字(2017)第01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涪林罚决字(2016)第1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冉某询问笔录,冉某身份证复印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涪林罚听权告字(2016)第123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和涪林罚权告字(2016)第12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证人的询问笔录,违法占地现场照片5张,村民委员会证明书,林地租赁合同,林地租用位置图及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勘验委托书,现场勘验报告及相关资质资料,涪林罚催字(2017)第01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经本院主持听证,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提出自己是招商引资办企业,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签订了林地租赁合同,依照渝国土房管(2014)79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7)2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中规定,被执行人占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应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职权。虽然土地包括林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对林地进行管理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被执行人与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签订林地租赁合同,不能免除林业行政审批程序。因此被执行人主张作为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审批,只要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不适用森林法进行处罚的理由不成立。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涪林罚决字(2016)第1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一、责令将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原状;二、罚款55780元;三、加处罚款557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信梅审判员 刘 芸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