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39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世琴、朱二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琴,朱二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39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刘世琴,女,汉族,1968年8月2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朱二姐,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刘世琴与朱二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二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二姐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二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二姐的银行存款700元或扣留、提取朱二姐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商志强执行员 徐学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