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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绍波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绍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绍波,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4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3月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张湾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绍波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12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绍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审被告人程绍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绍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程绍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绍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绍波撤回上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胜利审判员  李立宏审判员  邓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