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姜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2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甘肃省某县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姜某,男,汉族,1959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某县人,退休工人,住某县城关镇安居路**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251959********。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于2017年5月11日,以“部分证据无法提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斌文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岳小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