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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姜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2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甘肃省某县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姜某,男,汉族,1959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某县人,退休工人,住某县城关镇安居路**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251959********。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于2017年5月11日,以“部分证据无法提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斌文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岳小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